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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射防護措施
1 放射防護措施
1.1 CT 方艙安裝的位置,宜選擇在場所的一角或人員駐留少的地方。CT 掃描機房和控制室的布局, 在應用于傳染性疾病檢查時,應滿足防控傳染性疾病“三區(qū)兩通道”的要求。
1.2 機房面積和高度應滿足開展臨床 CT 檢查的需求,面積宜不小于 15m2,最小單邊長度宜不小于
2.8 m,凈空高度宜不小于 2.4 m。
5.3 機房四周屏蔽體的屏蔽厚度應不小于 4 mmPb,底板和頂板應不小于 3 mmPb。
5.4 常用工作條件下,距機房屏蔽體外表面 0.3m 處的周圍劑量當量率應不大于 2.5 μSv/h。
5.5 機房與控制室之間設置的鉛玻璃觀察窗應與同側(cè)屏蔽體具有相同的防護能力。當不宜設置鉛玻璃觀察窗時,應設置視頻監(jiān)控和對講裝置。視頻監(jiān)控裝置的位置應能夠使操作人員觀察到受檢者狀態(tài)及防護門的開閉情況。
5.6 機房應設置新風換氣裝置并滿足放射防護要求。
5.7 機房與控制室之間、機房與候診區(qū)之間應設置人員進出門,其與同側(cè)屏蔽體應具有相同的防護能力。
5.8 機房門外及相關位置處應張貼電離輻射警告標志和放射防護注意事項;機房門外上方應設置工作狀態(tài)指示燈,燈箱上設置警示語句;工作狀態(tài)指示燈應與機房門聯(lián)鎖。
2 個人防護用品的配備和使用
2.1 防護用品的配備
2.1.1 應為工作人員配備個人防護用品,其鉛當量應不小于 0.25 mm。
2.1.2 為兒童及孕婦受檢者配備的防護用品和輔助防護設施的鉛當量應不小于 0.5 mm;為成年受檢者、陪檢者配備的防護用品和輔助防護設施的鉛當量應不小于 0.25 mm。
2.2 防護用品的使用
2.2.1 鉛橡膠類個人防護用品宜懸掛或平鋪儲存,避免折疊。
2.2.2 在感染控制場所使用的個人防護用品,應根據(jù)感染控制要求進行消毒和保存。
3 操作中的放射防護
3.1 放射工作人員應按照 GBZ 128 的要求佩戴個人劑量計。
3.2 對受檢者照射野以外的器官或組織應采取屏蔽防護措施。對無法配合的受檢者可采取相應的措施。
3.3 對兒童受檢者進行掃描時,應設置或選擇兒童掃描模式;胸部 CT 掃描時宜采用優(yōu)化的 CT 掃描模式或參數(shù)。
3.4 CT 掃描時,除受檢者以外其他人員不宜留在機房內(nèi)。當受檢者需要人員協(xié)助時,應對陪檢者采取防護措施。
3.5 操作人員應定期檢查 CT 設備的劑量指示顯示,發(fā)現(xiàn)異常應及時查明原因并予以糾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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